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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 只有特赦贪腐的官员,才有和平的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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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 只有特赦贪腐的官员,才有和平的政治改革 Empty 陈中华 只有特赦贪腐的官员,才有和平的政治改革

帖子 由 Admin 周三 六月 09, 2021 11:04 am

陈中华 只有特赦贪腐的官员,才有和平的政治改革

特赦;既有香港成功的先例,也是现实的需要。我们都痛恨贪腐,但不是简单的打打杀杀。特赦,并不是纵容和放任,而是要更快、更好地抓反腐。不然阻力太大,官员为自保,互相包庇,不是鱼死,就是网破。鱼太多、太大,网破的可能更大。当然,特赦,不是无条件的,首先将赃款全数退出,并参考在反贪的过程中有无立功表现。对那些心存幻想,蒙混过关,继续贪赃枉法的干部,决不手软,从严打击!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大量的资本将被转移到它国,就肥了敌国,当然他们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不愿意坐牢,就是他们坐牢,也只能增加人民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如果人民不能原谅,就这么对峙下去,***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人民原谅了,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他们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人民原谅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希望大家理性思考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有赦免以前的贪官污吏,才能惩治以后的贪官污吏.在法律上实行赦免制度:对之前的贪官污吏在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目前中国的官员可以说是贪官污吏比清正廉洁多,解决办法无非二个,一个和平的方式一个暴力的方式。难道我们非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就会引起贪官污吏带着贪来的财物逃向外国,还可能造成国家混乱的严重后果,遭殃的还不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自已吗?

最近几年就中国进行政治改革的言论一直在持续发酵,从专家学者、社会精英到普罗大众均呼吁政治改革,甚至中国总理***也多次在国内外的公开场合,提及中国应该进行政治改革.

中国自19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发生了中共建政后从未有过的巨大变化,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众的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政治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甚至基本未予进行,于是积累了太多的社会矛盾。缺少权力制衡机制,社会监督成了空谈,导致官场的******愈演愈烈;法制的缺失,致违法事项无日无之;社会贫富差距愈拉愈大,导致社会动荡加剧,以致每年爆发十几万起的群体性事件。由此引起的社会稳定度的急剧下降,令高层感到压力愈来愈大,必须考虑进行政治改革,以解决国家的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问题。

再者,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官员是“摸着石头过河”,到了今日,很多官员既不愿意“摸石头”,更不愿意“过河”,而是要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也因此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此一来,使中国陷入了“转型陷阱”,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濒临崩溃的边缘。所以,无论从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还是谋求社会发展的角度,中国都迫切需要进行社会政治改革。这也是当前对于政治改革的共识。

政治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但须知,对中国而言,政治改革彷如进入深水区,操作起来绝非轻松易举之事。因为政治改革会涉及诸多敏感议题与领域。但最大阻力是政府中的贪官污吏。

中外革命历史表明,共活双赢,促进社会进步的革命才能成功!否则,成王败寇观念主导下的革命只会得到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基于中国的现实,赦免支持政改的贪官,才能实现双赢的共活宪政,使既得利益集团和普通平民走出双输的囚徒困境,共享繁荣和谐幸福的未来!当然,要使权贵集团赞同财产公示和支持政改,必须要有一定的暴力威摄,只有暴力平衡(而不是诉诸暴力)才有共活双赢的的博弈均衡!

为减少政治体制改革阻力,前段时间先后政界和学界人士提出赦免贪官。然而,这种理性的呼吁,遭到一些自由民主人士,基于公平正义的义愤填膺的反对。显然,在那些反对赦免贪官的人士眼里,要政改就要清算或打倒贪官,政改前提就是清算和打倒贪官,政改目的就是杜绝贪官。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华传统思维——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中国几千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而没有真正社会革命的陷阱,就是因为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传统思维作怪。中国的革命也就成为改朝换代,而不是政治变革、社会进步!因此,成王败寇,你死我活的思维,是社会进步,宪政革命的敌人。

我们要正视中国的社会现实,或者说多数官员的家庭财产都或多或少来源于非法收入或灰色收入,更不用说许多企业精英、富翁的财产或收入也或多或少与贪官的寻租***相关联,据说这个国家的科研精英或多或少都是灰色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政府科研基金(极个别倒霉鬼被抓住判刑,如中科院准院士段振豪因用政府科研经费补贴助手情人被国外老婆举报)!在此情况下,政改若要以严格依法追究官员贪腐罪行为前提或目的,则必然会遭到政界官员、富人、甚至学界精英的顽强抵抗。正是因为因此,将统治者关进笼子的宪政才会遭到顽强抵制,尽管体制内外都认识到必须政改但政改却长期停滞,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虽有压倒一切的难稳但社会越来越暴戾,国家陷入了双输的囚徒困境!很明显,革命若或是激进和缺乏理性,抵制变命的力量将越强大,结局也将愈暴烈残酷!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以特赦作为激励机制,有可能调动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至少让他们保持中立。

具体做法是:在某个特区设定一套政改的指标,例如乡镇县市等级别的直选,差额选举,政治人物公开竞争,人大代表专职化,司法独立,媒体开放等等。一旦验收达标,该地区就实行特赦。官民的政治经济罪过,无论已发觉未发觉,皆在赦免之列。我认为,某些政改的反对者有钱有权,但缺乏安全感,以特赦为悬赏,将使他们转变立场。

澳大利亚的《大洋日报》(7月4日)和美国的《侨报》网站发表了这篇访谈,国内的一些网站上也有转载,标题是:《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

这笔设想中的政治交易,得到了一些赞扬,诸如现实理性,化腐朽为神奇等,但更多的是批评置疑。8月下旬出版的《凤凰周刊》(第24期)卷首语的标题就是:“‘赦免贪官’无法凝聚改革共识”。“卷首语”的批评置疑集中在五个问题上:

1、置公平正义与何地?2、置法律于何地?3、民众将如何反应?4、官员将如何反应?5、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途径是什么?

我看到的批评置疑大体不出这五个方面。批评置疑可以激发讨论,深化认识,比赞扬更可贵。那么,我就以《凤凰周刊》为可贵的对手的代表,依次讨论上述问题。

一,公平正义问题

“卷首语”在一连串置疑后的压轴之问是:赦免贪官,置公平正义于何地?

确实,按照“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的正义标准,贪官应该得到惩罚,赦免是不正义的。

但是,第一,我们讨论的不是赦免贪官,而是一项政治交易。交易正义与否可以计算出来。第二,正义总是处于特定情境之中,除了正义,还有生命、财产、制度改良、社会稳定等诸多价值,需要综合考量。

我先介绍两个历史案例,第一个赦,第二个不赦。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成风,仅收取“黄赌毒”的贿赂,每年就达十亿港元。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直接对总督负责,与政府和警察部门脱钩,独立行使职权。廉政公署成立10个月,接到有关***的投诉5958宗,涉及大量警员。1977年9月,廉署对尖沙咀警署重手出击,不到一个月就逮捕了260余人,其中高级警务人员22人,几乎将该警署一锅端。逮捕行动从尖沙咀开始,向周边警署扩散。众多警察意识到,廉政公署不仅断他们的财路,还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

1977年10月28日,数千警察到湾仔警察总部请愿。游行至廉署执行处总部,近百名警察闯入闹事,拆下廉署招牌,砸毁廉署大门,围殴五名外籍廉署官员。一些警察要求撤消廉政公署。香港警察同声相应,闹事可能进一步扩大。

港督不能答应这些要求,但警察闹事将使香港社会陷入混乱。两难之中,港督麦理浩决定让步。1977年11月5日,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特赦令一出,多数警察安全了。有些警察得寸进尺,要求将反贪部门并入警务系统,市民和舆论则对港督的让步不满。麦理浩召开立法局会议,通过了《警察条例》修正案:任何警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对警察们来说,再闹下去收益已减,风险大增,于是偃旗息鼓。

赦免个人罪行,换来了社会稳定,保住了制度改良。在后来的岁月里,廉政公署发挥了重大作用,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第二个是不赦的案例。

公元192年,东汉司徒(近似宰相)王允与吕布合谋,刺杀了把持朝政的大军阀董卓。董卓死了,部下便有树倒猢狲散之势。这支军队罪恶累累,曾经在京都大肆抢劫,奸淫妇女,发掘帝王公卿的陵墓,杀良冒功,四出掳掠“所过无复遗类”。民间传言,朝廷要杀尽他们。吕布果然派兵征讨,但出师不利。

这时,董卓旧部由李傕、郭汜等几位军级干部出面,派人去长安乞求赦免。王允拒绝了。王允为人刚正,灭了董卓,大权在握,难免有些骄傲,不肯妥协变通。

李傕等商量道:京师不赦我,我们只能拼命。如果攻克长安,就得天下了。如果攻不克,我们在京郊抄掠妇女财物,然后西归乡里,总能多活几天。众人赞同,结盟进攻长安。

李傕等一路收拾散兵,到长安时,已成十万大军,与董卓旧部樊稠等合围长安城。八天后,城破,李傕等放兵掳掠,杀人过万,王允拥着汉献帝躲到城楼上,大赦天下,拜李傕、郭汜、樊稠等人为将军。

结局是,李傕杀了王允全家,这几个军阀把持朝政,相互攻杀,城中人相食。长安内外本来还有数十万户,两三年后,“关中无复人迹”。

那么,当初李傕等人求赦,王允拒绝对不对?《后汉书》的作者范晔认为王允这件事办得“拙”。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批评王允骄傲。柏杨在《读通鉴·论历史》中批评得最狠:王允创造了东汉复兴的契机,不仅不能把握,反而把东汉王朝拖向谷底,使人民受到更长期的痛苦。在影响上,王允跟董卓相等,都罪大恶极。柏杨曰:一个没有政治头脑的人,却坐在必须有政治头脑才能坐的板凳上,实在是一种灾难。

事关天下兴亡和千百万人的生命财产,一贯讲究仁义道德的中国史家,并没有只盯着正义。在中国传统中,这叫识大体、顾大局。

如果一定要在正义的范畴之内讨论,也能算出同样的结论。

我们讨论的不是单方面赦免,而是有得有失的政治交易。赦免罪恶固然不公正,却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恶人更加得势,良民更加受害。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2,可以避免-8。香港警察闹事平息得早,后果不好评估。李傕叛乱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若以-10代表最糟,可评为-8。从数学上看,-2-(-Cool=6,避免-8而选择-2的公正值是+6。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说,道德里总是包含算术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多层次和多侧面。从时间角度看,惩罚贪官是面向过去的正义,制度改良则是面向未来的正义。从空间角度来看,惩罚贪官是局部性表层正义,制度改良则是整体性深层正义。从后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权的正义,也有两害相权的正义。根据不同的主体,还可以区分惩罚贪官的惩罚性正义,补偿受害者的补偿性正义。上述正义往往不可兼得,社会价值也有高有低。放弃某个单项,并不意味着全部放弃正义。

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描述了各国威权政府向民主宪政转型的历史,他发现一种矛盾:追求正义和真相,有时可能威胁民主。因此,他建议民主派遵循这条准则:如果官方主导的转型过程启动,不要试图因为其侵犯人权罪而惩治威权政府的官员。这种努力的政治代价将会超过道德上的收获(第五章第二节)。

转型成功后,正义也不能脱离全局考虑。南非转型后,图图大主教主持真相委员会,以真相基础上的和解,代替了惩罚性正义。他说:“我们不得不在正义、责任、稳定、和平、和解等需求方面进行平衡。我们完全能够实现处罚性的正义,但南非将躺在废墟之中。”(图图:《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

最后,我还要强调一句:我主张的是一揽子交易,特赦与政改的交易。单讲特赦而不提政改是误解。讲特赦时单提官场而不提民间也是误解。古代皇帝大赦天下,其正面意义之一,就是纠正民间的冤假错案。当代冤假错案,尤其在政治方面,未必少于古代。这方面的正义也不能忽略不计。

二,法律问题

“卷首语”置疑的原话是:赦免贪官,置法律于何地?此例一开,这种为了某个政治目标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法律,还拥有尊严吗?一种无视法治尊严、建立在践踏法律基础上的“改革”,将把中国带往何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

其次,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践踏着文革时代的法规走过来的。那时候,私人经商属于投机倒把,大包干等于破坏集体经济。

再次,法律尊严早已大成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要把人治社会建成法治社会,确立法律的尊严。在转向民主宪政的广阔进程中,既有守法,也有变法,人治社会常见的“法律服从政治”只能逐步减少。

最后,我再介绍一个关于法律的案例。

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转型中发生了种族战争,四年间死亡25万人,其中90%是平民。二百万人流离失所,三四万妇女被强奸。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严重侵犯人权者。1995年10月,经过国际斡旋,交战各方达成停火协议。

问题在于,实现停火,维护和平,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挥官的参与,而这些人正是谋杀、强奸、虐待和种族清洗的直接行动者或怂恿者。有人指出,许诺大赦也许更为妥当,它将对军事和政治领袖产生强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别达成和平协议,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对两难处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办法是:拖延14个月,才任命了特别法庭的总审判官。第一年的特别法庭工作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而且,特别法庭无权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诉的人犯,国际部队也不执行捉拿通缉犯的任务。(见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第184、189页)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实现了。

三,民众态度问题

“卷首语”认为,中国民众将反对特赦交易:“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除知识分子和部分工商业者将政治改革视为迫切目标外,其他大多数民众更关心的,是柴米油盐;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义。显然,以‘赦免贪官’为前提的改革方案与民众这种普遍心态更不咬弦。它要求民众放弃自己最在意的,获取自己不迫切的。从民众对贪腐官员的激烈反应,从反腐已成当下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看,所谓说服民众,只是某些脱离社会现实生活太久的知识分子的一相情愿。”

判断民意,要有严谨的民意调查,更可靠的是投票。如果凭印象谈感觉,我倒认为中国民众对***的容忍度颇高。某个能干的贪官倒台了,常常听到惋惜之论:贪点就贪点,给我们办实事就行。这个说法显示了一种交易心态。倘若交易换来的不仅是几件实事,而是更加尊重公民权利的制度,民众是拥护还是反对?倘若争取正义需要砸烂油坛米罐,甚至流血牺牲,民众更在意什么?

从频频发生的群体事件看,无论是上街还是上访,民众的主要诉求不是反腐,而是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寻求司法公正,参与环保决策,罢免和选举村官。同时还要求媒体的公正报道。这些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柴米油盐及反腐公平正义对立起来,在事实上不对,在逻辑上有误。

更根本的是:这种政治交易,不必说服民众。民主社会才必须说服民众。我在访谈中的用语是“对老百姓如何交代”。交代不过是给个说法。在官强民弱的转型案例中,例如西班牙,转型完全由官方主导,民众参与极弱。

英国考文垂大学宽恕与和解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瑞格比写道:“佛朗哥去世之后的西班牙,政治、经济和军队领域内的精英们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主张既往不咎,不再追查独裁时期违反人权的责任者。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希望西班牙在没有障碍和威胁的情况下,转变成欧洲共同市场内的多元民主的国家。我们还发现,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由于当时的西班牙还处在一个欠发达的市民社会,因而没有自治社团和自愿组织反对政府的大赦和遗忘政策。”

在佛朗哥时代,1936年至1944年的大量处决行动中,民族主义者杀掉了15万至20万同胞。1975年佛朗哥去世,官方主导的转型开始,在安德鲁笔下,“西班牙人普遍地认同了集体忘却。”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忘却公约”。“在西班牙转变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妥协与和解的现实主义精神。所有党派和集团共同制定了忘却公约,决定实行一种公共大赦的集体性实践。……他们形成了一种共识,忘记大部分过去的伤痛,采取一种选择性的记忆缺失的立场,打开西班牙历史的新的一页。(第58页)”

我并不否认民意的重要性,只是试图区分:在不同类型的转型中,在转型前和转型后,民意的分量大不一样。

亨廷顿将转型分为三类:改革,替代和改替。为了便于量化分析,我们不妨假设转型需要的力量为十分,这十分有多种组合。官七民三,大体是官方主导的转型,名曰改革。例如西班牙和台湾。民七官三,大体是民间主导的转型,名曰替代,即所谓革命。例如东德和阿根廷。民五官五,属于双方协商的转型,名曰改替。例如南非和波兰。中国的民间力量未必比得上西班牙,更别提波兰的团结工会和南非的非国大了。

在民间主导和官民协商式转型中,民意是决定性的。在官方主导的转型中,民意只构成背景压力,官意是决定性的。与这三组力量对比相应,官方主导的改革没有清算。官民协商的改替,则会围绕着赦免反复谈判,通常以真相代替清算。只有民间主导的转型,才有比较认真的清算。

更深入地说,在各国的转型历史上,赦免程度,甚至揭露真相的程度,都是由官民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赦免和清算背后的历史规律是:赦免和清算的力度,由决策者的利害计算决定,利与害又由拥护者和反对者实际力量的对比决定。中国的转型,恐怕也跳不出这个规律。

转型完成后,民意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公民社会也逐渐壮大,以前的赦免往往遭到置疑。那时,如果公民组织坚持不懈地追讨正义,他们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补偿性正义。如果他们坚持追讨真相,就能找到部分真相。至于惩罚性正义,在政府主导的转型社会中,目前尚无追讨成功的先例。

即使在官民协商的改替式转型中,追讨正义如果危及和平,也会一再受挫。

1985年,乌拉圭军人政权向民主政权转型成功,民选总统桑格内蒂提出了一揽子对军方的大赦计划。在大赦法的辩论阶段,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众反对大赦,但立法机关仍然通过了大赦法。反对派发起签名运动,要求把大赦法提交全民公决,四分之一选民签名。军方则威胁说,不会默认废除大赦法。1989年4月16日公决,53%的乌拉圭民众赞成赦免,追讨惩罚性正义的人们再次失利。(《第三波》第五章第二节)

各国的常见现象是:时过境迁,过去的恩怨越来越远,民众对此越来越淡漠,清算和宽恕之类的话题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

四,官员态度问题

“卷首语”置疑说,官员群体除了贪官,还有清官和众多循规蹈矩的普通官员。此方案一出,原来支持或不反对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态下,很可能反过来反对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种阻力变成动力的同时,把另一种动力变为了阻力。

清官这个概念涉及操守,支持政改涉及走什么路,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当然,赦免贪官确实可能让支持政改的清官和循规蹈矩的官员心理不平衡。寻求平衡,至少有两种方式:一是反对特赦交易,二是自己也贪。第一种方式,特赦交易是否应该反,前边已讨论过。第二种方式,预测有赦免,于是赶在赦免之前犯罪获利,在中国历史上相当常见。皇帝的对策是,在大赦时宣布此类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不用皇帝的老办法,清官也未必变贪。清官更有良心,更珍惜自己的名誉,法律不追究,不等于良心不追究,不等于名誉不受损。普通官员同样要考虑名誉风险。转型后,如果媒体或公民组织坚持追究真相,声名狼藉的人,还能循规蹈矩继续当官吗?

在官员态度问题上,我还看到一种更有力的置疑:贪官会相信赦免承诺吗?依据中国经验,很容易想到“坦白从严”和引蛇出洞。依据世界经验,很容易想到阿拉伯之春中某些高官的下场。

“坦白从严”确实很常见。但特赦交易并不要求坦白,只是承诺:转型成功之后赦免转型前的罪恶,无论这些罪恶“已发觉未发觉”。换句话说,已发觉的,予以赦免;未发觉的,不予追究。

从中国历代大赦惯例看来,对未发觉者通常更加宽大。未发觉者仍然在位,有能力阻止政改,于是不得不拿特赦做交易。至于已经服刑的贪官,无力阻止政改,不妨调整赦免力度。不过,如果在改革成功的地区实行大赦,重点追究制度而不是个人,单把贪官排除在外似乎说不顺。这涉及到特赦条款的具体设计,可以进一步讨论权衡。

阿拉伯之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大概是民众主导的转型。如前所述,这种转型会有清算。在亨廷顿笔下,世界史上的三类转型与清算的关系非常清晰:官方主导的转型不会有清算;民间主导的转型会有清算;官民协商的转型比较折腾,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这种现象由实力对比及成本收益决定,沉重而坚硬,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可称为“转型清算律”。承认这条规律,就没有理由怀疑特赦承诺。

承认这条规律,还能回答为什么贪官会支持转型的问题:官方主导的转型成功了,民间主导的转型中的清算风险就永远解除了,连移民或逃亡后的引渡风险都不必承担。

五,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问题

“卷首语”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政改设想:与赦免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应该将突破口放在缩减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力上,从减少审批权入手,让政府从现在的“全管部门”转变为法治意义上的监管部门,把全管和主管者权力该给市场的还给市场,该给社会的还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搭建起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框架。

我同意“卷首语”的判断:只有缩减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从人治变为法治,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才能搭建起现代政府的框架。然而,在“只有”名下开列的这些突破口,都属于政改目标。我曾经与同事罗列这类政改突破口,几分钟就凑出了十六种主张。难题在于如何实现,最后怎样解开“与虎谋皮”的死结。

卷首语说广东省政府取消了179项审批权。我们知道这很不容易,这也说明,事在人为,许多局部突破和渐进改良都是可能的,到处都有改革空间。但是,对审批权本身的审批权在谁手里?控制了这个权力,既可以压缩审批,也可以恢复审批,还可以新建审批。无论从哪里入手,政治体制改革最后都要涉及这个层面。这不是拔几根虎毛,而是与虎谋皮,不能不做政治交易。用“只有……才……”的句式表达:“只有付出特赦的代价,才能获得和平的转型”。这是必要条件。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不管是明是暗,是早是晚,在和平转型中,赦免这一关是绕不过去的。具备这个条件,不一定有和平转型;不具备这个条件,肯定没有和平转型。用我们熟悉的生活经验比喻:掏钱,不一定买到东西;不掏钱,肯定买不到东西。为了掏钱肯定能买到东西,我们可以把特赦当作悬赏,将掏钱放在交货验收之后。

把赦免看作和平转型的必要条件,不仅依据其他国家的历史,也依据中国现实的利害关系。

胡星斗教授根据中等***国家的***金额通常占GDP的3%推算,2009年中国的***金额约为1万亿。胡教授又据此推算***受到惩罚的概率只有1%,再根据201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推算出2009年县处级官员的***比例为48%,厅局级40%,省部级33%。

推算未必属实,却可以勾勒大体轮廓。一年如此,十年是什么情景?***的比例不好累计,以金额累计,10年就有10万亿元左右。倘若严格执法,100万就够死刑了,10万亿包含了1000万个死刑。如此规模的财产和人命,将引发怎样的对抗?

特赦交易,可以化对抗为合作。拒绝交易,除了闹革命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可行之路。

最后再谈谈其他方面的批评置疑。

有人置疑说,历史上有赦贪官污吏的吗?当然。香港的局部特赦令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大赦,偶然有不赦贪官的,偶然也有特地强调赦免贪官的,一般只说“十恶不赦”。***不在“十恶”之内。另外,赦免的功能是消除转型阻力,什么阻力大就要强调什么。如果连人命都不追讨,赃款当然不能排在人命之前。

一位企业家批评说,特赦的说法包含了道德优势。有些灰色收入,不见得不道德。他说,大家都说新加坡清廉,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他的工资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数,再加上30%。我们国家主席的工资是多少?省长县长的工资是多少?县长每个月5000块钱,养活一家人,这个收入和他的贡献相称吗?我们的工资制度人为压低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部分纠正。

我的看法是,官员的真实合法收入远超过工资单上的数字。例如各种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必低估。中国官员和政府的消耗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有人批评说,赦免贪官是一贴老膏药。以前用过,不灵。还有人批评说,这种办法,历史上找不到先例,不灵。

从原理的角度看,交易行为有多老,这副药就有多老。经济学家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看作帕累托改进,即无人受损的多赢格局。特赦交易就是帕累托改进,药效应该不错。从用法的角度看,各国的赦免都发生在转型的最后几步,作为妥协而不是激励。悬赏属于新用法。我的直觉是,这种用法的设计感太强,过于主动超前,没有主动性极强的人物主持,基本不会实现。最后一拖再拖,恐怕还是在危机中达成交易,浪费这笔巨额激励资源。

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表明,如果想推政改的话,民间有动力,官场有动力,甚至在贪官污吏那里也能挖出动力。

我建议;为了国家的稳定,对以前的******违纪犯法的官员应采取不惩处的办法,让他们30天内自首,交出以前的不法收入,可以设立一个公开退款帐号,让他们向公开帐号退款],不追究任何责任,不撤职,不公开,还要为其保密,解除他们的顾虑,对不自首的一定要严惩。其实现在这些******分子,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受贿违纪犯法的,给他们一次自改的机会,以免他们携款逃跑[出国],迫急了还可能给我们国家带来混乱的。为了国家的稳定及巩固中国***的执政地位,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及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让现有的******违纪犯法的官员放下包袱,专心地执政,否则,他们天天担心受怕被查处,他们还可能天天只想怎么不被查处。那里有心执政呢?官员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政府怎么为人民服务呢?另外,他们不自首,查他们是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新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八点;

1.期限过后,所有的官员应在中共主持领导下由人民有序选举[序的民主],有序的民主要有个主持的领导人,这个主持的领导人就是国家主席,人民群众有什么建议可以向国家主席提出,国家主席把人民群众个人的建议在网络及各新闻媒体公布出去,让大家讨论,或开会讨论,从中吸取受到多数人赞同的去做就行了。这就是有序的民主。也是真正的大民主。无序的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无序的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无序的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无序的民主还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无序的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省市县区乡镇村领导人应实行有序的民主选举制度,村长在中国***乡镇党委书记领导主持下由村民选举产生,乡镇长在中国***市县区党委书记领导主持下由村长和乡镇各村民选举产生,市县区长在中国***省委书记主持下由乡镇村书记和乡镇村长选举产生。省长在中国***主席领导主持下由市县区乡镇村书记和市县区乡镇村长选举产生。国家主席由原国家主席推选,在原国家主席主持下由各省市县党委书记和省市县长选举产生。国家应设立司法院,与国务院平级,管理公检法独立执法。以后的司法院要在中国***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但中国国家主席要大权独揽,中国国家主席和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及军委主席应由中国***的主席一人担任,也就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地方分权会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不会出现藩镇割据,中国的政治体制会更加稳固。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2.立法规定,按***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官员才能望而生畏,不敢******。做到清正廉洁。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决不能犯官僚主义。官员的权力必须由人民监督。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也就是真正人民监督官员。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有何用?人民要借中央的权力监督党政干部行为.中央要使用人民力量监督党政干部行为.才能真正强有力监督党政干部的。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以后的司法机关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不受地方任何干涉.也许有人会反对司法机关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独立.那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出现贪官污吏怎么办?我认为司法独立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独立为好.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

另外;建议中共把执政权撑握好,把行政权交给各党派,由人民选举官员,中共不会失去执政权的;我建议中共只担任各级人大领导人,主持领导人民选举各级行政司法官员,各级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各党派无党派组成,就是中共把执政权撑握好,把行政权交给各党派和无党派有序竞争。中共只要撑握好主持领导权,就不用怕失政权。根据宪法,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中共可以撤换官员,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不会怨中共的,这样对中共和人民都有好。

北京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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