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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游戏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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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日 五月 23, 2021 8:06 am


和平的游戏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在美国,一两百年前还是有奴隶制的。是林肯把黑奴解放出来了。 现在美国人是口水战的政治游戏。没有太多暴力思想。许多中国人,包括邓小平的儿子,都喜欢这个国家的理性环境。我从江长者前世与李世民的冲突也可以看出,美国人的政治文明的确有利于克制玄武兄弟的暴力,对元吉的老婆孩子都有好处。高岗如果在美国,顶多退休,幸福生活到老。

一个社会运动,会造成很多人愁眉苦脸,包括科学家,艺术家和军事家。因为他们受到了特权的压迫。比如习总书记的爸爸,仲勋同志,就是坐了十六年的冤狱,所以他出来后,在广东当省委书记的时候,特别有同情心,把三十多万的冤狱里面被关押的人们都释放了。这可能是近平外婆仕途比较顺利的阴德所以。

反之,文明的交通游戏,减少了很多车祸,大家的心情都比较轻松,创造发明也比较多,歌也唱得比别人好听。神经紧张的人群,多半是货币价值比较低,因为综合的工业和生产质量不如别人,好象美国人,一美元就轻松买走了我们七元人民币的产品。这是不是一种国耻呢?我们要如何打个翻身仗?

孙中山是在美国檀香山读书的,他读的四书五经都是英文版的。中国人自民国起,废除了很多封建社会的陋习沿规,我们的共和国领导也是喜欢穿中山装的。

比如慈禧太后,他想叫太监吃屎,太监就得吃。现在我们恐怕不能这样做吧。所以说社会 制度的进步,是有综合的社会 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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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六月 11, 2021 11:50 am

王岐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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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男,汉族,1948年7月生,山西天镇人。1969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2月加入中国***,西北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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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六月 11, 2021 11:55 am

中国***问责条例 免费编辑 添加义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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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 律图网 提供内容。

《中国***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问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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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六月 11, 2021 12:14 pm

起来。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延伸阅读
《中国***问责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图了解《中国***问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N个要点,速览新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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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六月 11, 2021 12:15 pm

特赦令 免费编辑 添加义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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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令"亦可是"特赦"。 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特赦令

别称
特赦


含义
赦刑不赦罪

性质
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

目录
1特赦内容
2大赦特赦
3特赦来源
4特赦案例
折叠编辑本段特赦内容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符合下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1]

折叠编辑本段大赦特赦
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折叠主要区别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折叠发布权利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折叠编辑本段特赦来源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有根据需要进行特赦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2、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家元首登基、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3、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折叠编辑本段特赦案例
折叠7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至1975年3月19日,中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2~3次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两次共释放了11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三次共释放了145名"战争罪犯"。

第7次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折叠第8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四类罪犯: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专家答问:

本次特赦是相隔40年后,我国重启特赦制度。那么,下一次特赦会是在什么时间?我国特赦制度有没有可能常态化?9月3日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针对这些问题,新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等专家学者。

1问

特赦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现行法律没有对特赦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本次特赦将适用什么法律程序?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次特赦将适用减刑假释程序。王平表示,减刑、假释程序相对成熟,便于操作执行。而且,减刑是对刑期作出相应调整,假释则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二者跟特赦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王平解释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具体来说,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人员由监狱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员所在地的中级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议;社区矫正人员则由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提出的特赦建议,排查审核,作出特赦裁定,并公示特赦罪犯名单。

2问

9月3日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曾表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目前距离9月3日纪念抗战胜利日还有5天,9月3日当天甚至之前,会有人被特赦吗?

王平称,上述特赦流程需要一定时间,但也不能完全排除9月3日前有人被特赦。特赦可以分期分批实行,四类罪犯中,第一类数量不多,比较容易甄别鉴定,预计法院对第一类罪犯作出裁定的时间相对较短。"如果9月3日之前有罪犯特赦出狱,会增加喜庆氛围。越早释放罪犯,特赦的效果越好。不过特赦更重要的是保证质量,不能漏赦,更不能错赦,必须依法严格进行。"王平说。

3问

下一次特赦可能会是什么时候?

本次特赦决定是在抗战胜利70周年的节点上作出的,但是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特赦的四类罪犯中,只有前两类与"抗战"和保家卫国有关;后两类则是"一老一少",与抗战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于是很多人开始猜想:特赦会不会从此走向常态化?下一次会是在什么时候?

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特赦和大赦不同,特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时期为了体现人道,或为了反映一个时期的纪念意义,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的。

王平表示,法律并没有对何时应该特赦,也就是对特赦的时间节点作出要求。什么时候应该特赦,完全根据实际需要、国家社会经济形势等方面的需求。有可能连续一两年都有特赦,也有可能相隔很多年都没有启动。理想的情况应该是,该启用特赦制度的时候就启用,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积极作用。

4问

本次特赦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本次特赦决定生效从昨天开始,那么会在什么时间结束呢?

王平表示,相关机关提出特赦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公示,本次特赦的这一流程需要一定时间。而且,为了保证质量,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都会严格把关。即使是分期分批实行,释放第一批犯人也需要一段时间。但时间并不会很久,因为尽快释放符合条件的罪犯,特赦的效果才好。国庆前后有可能先期释放部分罪犯,年底左右有可能释放全部符合条件的罪犯。

5问

本次特赦罪犯数量有多少?

特赦的四类罪犯总数是多少?据新京报了解,目前掌握的资料中第一类中年龄多超过80岁;第三类由于特赦令的生效时间是8月29日,因此只有8月29日之前满75岁的,才符合条件。8月30日过75岁生日的老年犯人,即便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在特赦之列。

本次特赦前,相关部门已进行了摸底调查。由于在押场所不同,究竟会释放多少罪犯,准确数据还有待于法院的裁定结果。不过前三类罪犯的数量不多,最后一类估计会略多于前三类。

6问

会不会有人"钻空子"、错赦人?

有没有可能出现漏赦或错放?据新京报了解,有关部门针对本次特赦提出了"不错放一人,不漏赦一人"这一明确要求。据贵州省政府官网报道:"8月23日上午,贵州省司法厅厅长、省监狱局第一政委吴跃召集专题会议,传达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会议精神"。会上,吴跃提出七项要求,包括"准确把握特赦的范围、条件、程序,正确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在本次特赦工作中的职责";"做好特赦对象的摸排甄别工作,做到不错放一人,不漏赦一人,确保特赦工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等。

7问

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办?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说,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内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按照累犯受到从重处罚。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王平表示,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如5年后再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法院量刑时也会有所考虑。

8问

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规定?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出规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显著区别。大赦的对象一般来说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来说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王平认为,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这样的特赦法律制度设计已经能够满足我国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9问

贪腐犯罪罪犯会不会被特赦?

本次特赦的四类罪犯中,第二类、第四类都有严格限制条件,***受贿犯罪等都被排除在外。本次特赦设定的上述排除情形,是否意味着贪腐犯罪会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被赦免?王平表示,***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的坚强决心。但对***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10问

不能自理老人释放后怎么办?

本次特赦的第三类罪犯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这部分罪犯释放后如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这些人(被赦免的四类罪犯)都涉及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关部门都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也表示,有关部门对于被特赦人员的安置救助等作出了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犯,有80岁以上的是第一类,后面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折叠第9次特赦
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于2015年后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1]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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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仁归来内幕 免费编辑 添加义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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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名:李宗仁归来内幕

类型:剧情

主演:李修贤 王侠 袁曼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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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李宗仁归来内幕

类型
剧情


主演
李修贤 王侠 袁曼姿

李宗仁
字德邻

目录
1内容简介
2背景知识
3主演介绍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李宗仁,字德邻。是中国国民革命军陆军一级上将,中国***内"桂系"首领,曾任中华民国首任副总统、代总统。抗日战争爆发。李宗仁任第五战区司令长官,取得台儿庄大捷,这是对日抗战爆发后中国军队首次于正面战场取得的重大胜利。1948年***行宪,当选副总统。蒋介石下野后,一度任代总统,欲以和谈挽救国民政府未果,之后出走美国,但最终偕夫人郭德洁于1965年7月经瑞士、中东回到北京,受到***及其他中共领导人热烈欢迎,于1969年1月30日在北京逝世。……

折叠编辑本段背景知识
原民国代总统李宗仁1956年 4月到1965年6月十年间,先后五次派程思远到北京,晋谒周恩来总理,为回归祖国大陆作准备。1965年7月 冲破重重险阻,偕妻回到祖国大陆。回国后,受到***、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折叠落叶归根
1965年4月22日,李宗仁又一次来到纽华克城的移民局,申请去瑞士度假。1965年6月13日,李宗仁一个人离开美国到达了欧洲。7月12日下午两点,李宗仁夫妇和程思远登上了瑞士航空公司的一架道格拉斯式客机,这是瑞士飞往亚洲的固定航线,飞机从苏黎世起飞,经日内瓦、希腊雅典、黎巴嫩贝鲁特、巴基斯坦卡拉奇,最后飞抵香港。

折叠历史性见面
到机场迎接李宗仁的还有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民主人士、曾经参加1949年南京和平谈判代表团的成员,以及前***起义将领共111人。周恩来还特别介绍李宗仁同溥仪见了面,这是末代皇帝与末代总统的历史性会面。

[1]

1966年国庆节,***要求李宗仁登上天安门城楼,第二次接见了他,这也是***和李宗仁最后一次会面。1968年8月初,李宗仁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住进了北京医院,后来被诊断出患了直肠癌。临终前,李宗仁给***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留下一封信,信上说:我在1965年依然从海外回到祖国所走的这一条路是走对了的,在这个伟大时代,我深深地感到能成为中国人民的一分子是一个无比的光荣。在我快要离开人世的最后一刻,我还深以留在台湾和海外的***人和一切爱国的知识分子的前途为念,他们目前只有一条路,就是同我一样回到祖国的怀抱。1969年1月30日,李宗仁病情恶化,于午夜12时去世,享年78岁。

折叠编辑本段主演介绍
折叠李修贤
李修贤照片
李修贤照片
李修贤,男。1952年8月6日出生于上海。中国香港影视演员、导演、编剧、制片人。曾获第二十一届台湾金马奖最佳男主角奖《公仆》、第四届香港金像奖最佳男主角奖《公仆》。台湾、香港两地参加拍摄影片80余部,他所扮演的警察形象英明神勇,高大正义,深受观众的喜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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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周五 六月 11, 2021 12:19 pm

美国特赦制度独具特色
法制日报 2014年04月15日07:10
□刘宪权
特赦是指由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在历史上就是对那些被判处刑罚的人的一种最终救济手段。在北美殖民地时期,特赦最初被视为是英国皇家的特权,用于宽恕反对英王的犯罪人。美国的特赦制度源自于英国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制度,但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特赦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
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这一条款明确了特赦权的范围包括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犯罪,同时还加设了与英国法律相同的限制,即不得用于弹劾案。这几乎可以理解为总统有权行使各种赦免。而且,由于总统的特赦权直接源于宪法,议会不得通过任何法案对其加以扩大或缩小,因而美国总统的特赦权是绝对的权限,不受立法规定和司法审查的限制。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宪法规范的最后调整者,且多次通过将宪法上的模糊性规定加以明确化的途径,试图对总统的特赦权加以限制,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如克林顿在其卸任前的2001年1月20日签署了大批特赦令,对包括其同父异母的兄弟罗杰、前中央情报局局长多伊奇、白水案重要人物克杜加尔以及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逃税案”的主犯马克·里奇在内的约140人进行了特赦。
相较于联邦政府特赦权的一统制,美国各州宪法对于特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特赦权的归属形态也有所差异。在特赦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各州对特赦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长单独行使;二是由州特别委员会行使;三是由州长和州特别委员会共同行使。由州政府行使特赦权的典型事例,如即将卸任的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于2003年1月11日决定将该州的所有死刑判决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从而改变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审犯人的命运。
无论是联邦政府层面的特赦制度抑或是州层面的特赦制度,关于死刑的赦免制度无疑均是其中的亮点。在美国,被宣告死刑的犯罪人在穷尽了上诉等司法程序和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间接救济程序而失败后,申请行政赦免就成为了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对死刑犯的特赦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减刑、缓期执行、完全赦免和前三者的结合。其中,完全赦免意味着对犯罪人“罪”的免除,这在美国赦免实践中几乎没有使用过。
应当看到,美国的特赦制度在缓和、平息和转移社会冲突以及纠正和缓解司法不公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中的死刑赦免制度更在“慎用”死刑方面发挥了其“安全阀”式的重要作用。这也正契合了美国设立特赦制度的初衷:“为了对刑事法律的立法和执行中的过于严厉或者明显错误的情况提供救济”。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必要且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美国一些总统或州长经常基于个人态度和观点“慷慨”地“派发”特赦,对罪犯实行“一揽子特赦”等,从而使得特赦制度成为美国极富争议的制度之一。批判者认为,无原则的特赦制度对法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且侵蚀了三权分立的政权基础。美国联邦及各州在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弊端之后,也进行了诸多探索和改革,从而使得美国的特赦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对于联邦政府特赦权行使的限制,美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将特赦权的行使程序逐渐确定为由犯罪人向美国司法部特赦办公室提出申请或者由总统向司法部提交特赦名单,经过司法部的审查核实后,对于符合特赦条件的,才由总统作出特赦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特赦权完全集中于总统一人,从而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美国州宪法或法律也对各州特赦权的行使进行了诸多限制,并排除了针对特定犯罪适用特赦的情况。例如,有25个州对叛乱罪能否适用特赦予以限制;有39个州对弹劾案件能否适用特赦加以限制。此外,大部分州均规定,只有在有罪判决确定后,才能执行特赦。每个州对于特赦程序的规定各有不同,大部分州都有关于特赦的申请、审查等程序规定,从而使得特赦权从一个人的完全自由裁量转移分散到多数人的共同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权力流于恣意。例如,有些州规定,应当召集特赦咨询委员会决定可否特赦,而将州长从这一程序中予以排除;也有些州规定,州长作出特赦决定应以咨询委员会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建议为前提;还有些州规定,应当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决定是否特赦。而且,不论各州的规定有何不同,各州所执行的特赦均应当向联邦立法机关报告,从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防止特赦权的滥用。
虽然美国大多数州并没有通过成文法规定死刑案件中犯罪人适用特赦的条件,但实际上已经在诸多判例中将其适用条件确定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具有确实无罪的证据;违反了普遍标准,如丧失心理能力、智力迟钝、中毒或属于少数群体的一员等;检察官明确要求;是否有罪尚存疑问;刑罚不平等或完全不相称;公众舆论的意愿;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对于死刑的有罪宣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死刑的合法性在该案中尚存疑问;被告被科处死刑所依据的制定法不合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行为人在等待死刑执行时改过自新,使执行死刑的理由不存在;从道德的角度看,该案的死刑判决不公正;审判的公正性存在质疑等。
综上,笔者认为,特赦作为一项属于最高权力者行使的特权,已经存在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只要这是一项完全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我国在“唤醒”已陷入“休眠状态”的特赦制度之前,似乎可以借鉴美国特赦制度中成败教训或者经验,以保证我国特赦制度的顺利、有效运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原标题:美国特赦制度独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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